| 摘要:今天,有了网络这个平台的托举,使我们每个个体自动获得了“社会性”身份的认可与表达。但并不是每个发言的个体,都能自尊地对待并珍惜自己所获得的这种权利。虽然人性深处最终追求的还是心灵的幸福和谐、与他人关系的和谐,但现在许多非理性的“网络暴力”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个人行为实际是根本不愿意选择理性的一种价值选择。
关键词:人肉搜索 信息共享 理性选择 网络监督
人类的漫长历史中,物质匮乏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重心所在,但技术革新带来生产的极大丰富之后,信息泛滥开始凸显。尤其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超越于有限人群间的交往关系是分散的个体联结成了一个个网点,在全球网络中,不同的观点和价值在这里互动,理性和非理性在这里交织,无数不同人的观点由于一个事件而产生碰撞,有的碰撞诞生了新的认同,有的碰撞激化了矛盾……目前活跃于网络上亦正亦邪的新事物——“人肉搜索”可谓将此种情况演绎地淋漓尽致,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的双重效应让涉入者有说不出的爱恨交融。
网络互助与信息共享
因其自身的两面性,自一出现就引起社会争议的“人肉搜索”目前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网络新词汇。和传统的搜索相比,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作为基于网络互助与知识分享精神而诞生的一种新的信息搜索方式,“人肉搜索”是一个依托大规模人工参与而不再单纯依赖网络数据库的新型搜索类型。不通过计算机程序来自动实现,而是靠人来提供信息,是其与google、百度等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搜索的不同之处,它是由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社会阅历、个人观点来回答问题。广义的“人肉搜索”多数情况下可以用来信息共享。
创造网络信息传播领域的奇迹
自“人肉搜索”登场以来,已在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领域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信息传播的奇迹。在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史上最毒后妈事件、钱军打人事件、流氓外教事件、谭静事件、华南虎事件、死亡博客事件、张殊凡事件、天价头事件、香水门事件、藏独女生王千源事件、5•12汶川大地震期间的辽宁女骂人事件、深圳海事局局长事件及史上最牛房产局长等网络集群事件中,“人肉搜索”对事件的走向和最终演化都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假如说早期的“人肉搜索”内容以调侃、娱乐为主的话,那么2006年以后的“人肉搜索”题材则向更广阔的空间迈进,即主题转换为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维护和构建。
5·12汶川大地震成为2008年中国感动世界的标志性事件,世界范围内的捐赠和救助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崛起的大国无与伦比的人气和百折不挠的形象。在此事件中,以“谷歌”为代表众多网站的数千个相关网页,紧急启动的专项搜索引擎——“寻找灾区的亲人”,即是 “人肉搜索” 彰显我们中华民族前所未有的人文关怀和凝聚力的传播奇迹的典型案例。
道德之上、法律之下的理性选择
显然,人类不能奢望每个在网上发言的人都是圣徒、哲人,甚至理智健全的人。由于网络传播当中受众变成 一种“泛受众” ,传播权力随之被大众分享,使网络监督出现法不责众的尴尬。张殊凡事件就是中国“人肉搜索”发展进程中凸显了“人肉搜索”消极功能的一个突出事件,即网络隐私侵权。张殊凡是一个13岁的女学生,仅仅由于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了“很黄很暴力”,而导致该未成年少女的大量隐私被公之于众。 在引发网民对“一个孩子难以承受这样的压力”反思的同时,无论是基于权利保护的普通法理,还是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公共政策,“人肉搜索”的始作俑者都应该受到的法律的追究或网络道德的自律性制裁。
道德需要的是正义、友爱,而不是伤人的偏激。否则,在维护一种道德的同时,往往又会失去另一种道德。2007年4月钱军打人事件中,肇事司机钱军对一位六旬老者殴打侮辱确实不应该,其行为让人气愤,骂其人渣要求司法机关将其刑之以法也不为过,但网友对其讨伐伤及其妻女尤其不满10岁才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实属不当。道德决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采取任何极端的方式惩罚他人。一个仅仅因为违反道德而应当受到谴责的人,他所应受到的谴责程度绝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制裁。罚所当罚,这是法治的本意。
况且,在如今讲法治的社会,道德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人肉搜索作为网络公共空间的一种正在成熟的生活方式,与实体社会中日益滋长的消极自由之间博弈的同时,产生了法律的作用领域。比如死亡博客事件中,北京白领姜岩因丈夫有外遇,写下“死亡博客”后自杀,于是网络上掀起了对姜岩丈夫和“第三者”的人肉搜索,进而演化为现实中的暴力。而后,丈夫王菲以“网络暴力”影响了他和家人的生活为由,将相关网站告上法院,后被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该司法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从中可以体现法院对于人肉搜索的一般态度。因此,从道德和法律的意义上,“人肉搜索”应当祛除其恶的一面,而充分展示其道德和法律的正义性。
我们在反思道德、法律作为目前文化“多元”中的自律与强制作用并行的同时,能否尽量做到所保护的文化“多元”中被我们每个人“人性中不堪的一面”污染和破坏的成分更少些呢?这是我们每个网络使用者有必要深思的问题。“多元”的伟大在于人们获得自由后的自我克制、自我质疑。人性深处最终追求的还是心灵的幸福和谐、与他人关系的和谐。现在许多非理性的“网络暴力”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个人行为,并不仅仅是简单的素质低下的反应,而是根本不愿意选择理性的一种价值选择。
未来加强网络监管以弥补传统媒介舆论监督的局限
由于网络信息的把关弱化,网络信息发布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并且其消息来源和真实性往往得不到验证。当一些“爆炸性”的信息被网民看到时,掺杂了很多个人情绪的言论,会以之作为泄愤的工具,使原本正常的争议和批评助长虚假信息的蔓延,因此网络监管的作用在今天及未来人肉搜索网络环境当中的规范运行更需加强。
以华南虎事件为例。在 “华南虎事件”中,最初的官方新闻,传统媒体一般对其确信不疑;就算有个别传统媒体怀疑虎照有假,要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充足的证据资料并将其公布于众,难度也是相当大的。而“人肉搜索”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通过网民的群体力量从而使“华南虎事件”得以层层推进、逐步深入,最后使“周老虎”现出原形。这其中充分体现了“人肉搜索”这一网络集群行为是对传统媒介舆论监督局限性的有利补充的一面。
其实作为一种新的监督形式,网络监督实现了现代网络技术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与传统舆论监督相比,网络监督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强烈的时代特征。据人民网调查,网络监督已成为当前不容忽视的一种草根监督选项。网络监督之所以受到社会大众青睐,是因为与其他监督形式尤其传统媒体的监督局限性相比,网络监督有主体分布更广、监督形式更加方便快捷、网络监督产生的舆论压力更大等优点。因此,从人肉搜索的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加强网络监管既是保证其健康发展的必要,又是其长远发展的必需。
结语
总之,在网络社区的建设中,我们要用人类特有的智慧和制度理性实现对人肉搜索的合理引导与法律规范,尽力避免网民谈“人肉搜索”水深火热效应而产生的爱恨交融恐慌心理,加强网络监管,从而突显其本身的公益性,为“人肉搜索”存在的正当化提供充分的依据,最终达到抑制其负功能、彰显其正功能、促进网络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1390819.htm
2、潘军:《网络与传统媒体的议程互动—以华南虎事件报道为例》,《青年记者》2007年第24期.
3、陈朝晖.透视“人肉搜索”的发展演变[J].传媒观察,2008(7).
4、张笑 张国荣. 从“人肉搜索”谈网络传播的“把关意识” [J]. 《中国集体经济·上》 2008年第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