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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新准则较2001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在内容表述上有较大的变化,导致相关的会计处理也出现了较大的差异,为了加深对新准则的理解和运用,本文就新旧准则在会计处理方面的差异作以下初步的探讨: 一、固定资产定义的变动 新《固定资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中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限制,突破了原“固定资产”定义中的“明界”标准,更加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实务当中,企业可根据不同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结合本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 对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需对弃置费用进行考虑。 新《固定资产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这是新《固定资产准则》中新增加的一项内容。也即,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及预计的弃置费用折现值入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解释,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不应预计弃置费用。弃置费用的义务通常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有关规定约束,比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的义务等。弃置费用的金额通常较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一般企业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费,应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处理,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弃置费用。这一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的重视,顺应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这条规定将使得相关行业的固定资产成本的计量更加准确,相应地,所反映的后续各期的经营成果也更准确,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更客观地评价企业的业绩。 (二)购入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固定资产准则》对外购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规定增加了对企业采用赊购方式购买固定资产、且购买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情况的处理。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应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在旧准则下,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在新准则下,如是正常信用条件下支付价款的,与旧准则的账务处理相同,如是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这一规定不仅使固定资产成本的计量更加真实,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而且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准则内在逻辑的矛盾。具体来说,在原准则规定下,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购买固定资产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二者都具有融资性质,但是各自的初始计量以及对货币时间价值的处理并不一致。初始计量方面,前者未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将其全部资本化而后者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以现值入账。后续计量方面,前者不涉及,而后者则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平均或按实际利率法分期进入财务费用。二者性质相似,会计处理却有差异,而新《固定资产》准则对该条款的修订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矛盾。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固定资产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原《固定资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要求“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这一规定可能会导致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进行利润操控。新《固定资产准则》对“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即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并且强调应将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排除在外,即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参照。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企业的利润操控行为,也是新《固定资产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观念的体现。很显然,新准则在强调了投资资产计量的法律形式性即合同或者协议的同时,也强调了固定资产价值的公允性,其中既包含有对企业自主经营决策权的尊重,也包含有公正与公平的成份;既强调了法律形式,也强调了实质,并且实质重于形式。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差异 新《固定资产准则》对于能够资本化的后续支出的确认条件不要求“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也不要求“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按照新《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只要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能满足固定资产确认的两项条件,即可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准则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则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支出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发生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则可予以资本化。一般来讲,如果支出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等,后续支出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就很可能流入企业,应将该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在发生后续支出时,有被替换的部分,应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从该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中扣除。企业通过对厂房进行改建、扩建而使其更加坚固耐用,延长了厂房的使用寿命;企业通过对设备的改建,增加了其单位时间内产品的产出数量,提高了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企业通过对车床的改良,大大提高了其生产产品的精确度,实现了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企业通过对生产线的改良,促使其大大降低了产品的成本,提高了企业产品的价格竞争力等,通常都表明后续支出提高了固定资产原定的创利能力。此时,应将后续支出予以资本化。
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更加强调会计处理的经济实质,随着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新的会计准则进一步放开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空间。
由于新《固定资产准则》取消了原《固定资产准则》中关于后续支出资本化确认条件中的两项具体要求,企业所发生的后续支出可能更多地符合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条件,从而可能导致企业固定资产的计量结果增加、长期资产比重提高。此外,新准则的变化还能促进企业改造固定资产的积极性、提高资产的质量,增强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竞争力。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新《固定资产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固定资产减值进行处理,其与原《固定资产准则》最大的差异在于新《固定资产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同时计提减值的客体从单项资产扩展为包含资产组合。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 新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新准则未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作规定,取消了旧准则“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的规定。同时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因此,新准则在计提折旧时,应加上预计的弃置费用一起计算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新《固定资产准则》新增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新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明确终止确认的条件可以有效遏制目前多数企业为了制造“资金实力”雄厚的假相而拒不及时处理已报废和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报表上所反映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二)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新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同类固定资产的惯例就可以直接出售且极可能出售的固定资产,如已经与买主签订了不可撤销的销售协议等。”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计量原则为:(1)调整后的预计净残值应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之差与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两者之中的较小者;(2)对于原账面价值大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规定。 |